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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可以不缴社保?没有档案不能参保?真相来了

四川人社
2024-10-18

今天愚人节

小编不得不再次拿起

“谣言粉碎机”

注意啦!这些都是假的!


有的用人单位以员工还在试用期为由,与员工单方面约定“试用期内不缴社保,转正后才能正式参保”。并且,有的劳动者认为,试用期还不属于单位正式员工,单位不缴社保是应该的。


【辟谣】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


因此,试用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。


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与员工签订所谓的“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协议”,以多支付工资或给予补贴的形式代替为员工缴纳社保。有的劳动者认为每个月可以多拿点钱,何乐而不为。


【辟谣】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,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。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,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。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。


因此,用人单位和员工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进行约定。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、不缴纳社保、签订“放弃社保承诺书”或者让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等做法,都是违法的。


新员工入职,由于人事关系变动,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调来,有的用人单位便称“因为没有档案,无法办理参保。”


【辟谣】《社会保险法》第六十条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,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、减免。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理由。


谣言止于智者

大家一定要做到不信谣、不传谣

赶紧转发给身边的小伙伴吧~


来源:省社保局、宣传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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